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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刑法的目的,不重在如何威嚇、處罰犯罪行為人,而重在如何防止犯罪,保障社會的安全,增進人民的福祉;這是刑法的出發點。

今天以刑法來處理醫療失誤,基本上就已經違背了刑法的出發點。醫療失誤的發生有其必然性,任何醫生必然不願意見到失誤的發生。在這樣的前提下,如何能將失誤稱為犯罪,進而以刑為懲,令醫生惶惶不可終日?

有的人說,有刑法的壓力,則醫生必將兢兢業業,令失誤發生至最低,讓醫療水準提昇。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很明顯的,不合理。無論是在歐美還是在台灣,當醫生承擔太多壓力時,在醫療診治的手段上將偏向防衛性醫療。選擇無風險性的藥物,選擇侵犯性較低的術式,大量進行重要性較低但全部都要驗齊的檢驗以避免成為被批評的破綻,甚至選擇忽略告知病人家屬有風險的方案。當這些事情發生時,難道我們能據此譴責醫生嗎?而最終受害的會是誰?


姑且不論以刑逼醫,光是民事大額的賠償金,就已經能讓醫生們縮回善意的手,這樣的寒蟬效應是如此明顯,法界還堅持要以刑逼民,令醫生無立錐之地,其用心不知何在?


當社會失去互相信任的心時,將面臨無可避免的毀滅與崩潰,如果我們不能堅持走應該走的道路,那日後回首,或許我們會發現,原來此刻就是崩潰的起點,只是我們仍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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